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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全嘉定区扶持政策解读——人才、投资、上市...

作者:珺佳人才网更新日期:2014-11-17 21:11:07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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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概况:资金资助。引进人才可获得由中央财政给予的每人100万元的补助,同时获得由市财政、区财政及用人单位按照50%、25%、25%比例组合的每人100万元的补助。
上海国际汽车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资助

1、市博管办和创新实践基地对进入创新实践基地入驻单位工作的博士后人员提供部分日常经费资助。市博管办给予全职研发型博士后每位资助三万元,在站研发型每个项目资助一万元,创新实践基地资金配套不低于1:1。

2、对具备一定规模、发展潜力良好的企业,将推荐其列入“嘉定区小巨人计划”,并享受相应奖励政策。

3、对经过创新实践基地孵化后,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高,获得较大科技成果,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入驻企业,推荐其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4、鼓励有科研潜力和突出才能的在站博士后人员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和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5、博士后人员在创新实践基地入驻单位从事项目研究期间,作为嘉定区高层次人才服务对象,在户籍引进、住房、子女就读、健康体检及疗休养等方面享受相关待遇。

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优惠

按照优秀人才所在单位为嘉定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贡献及优秀人才的业绩表现确定优惠额度。

1、优秀高层次人才按市场销售价格的60%优惠申购70-9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特别优秀者面积可适当放宽。用人单位按优秀高层次人才优惠申购面积市场销售价格的10% 缴纳配套资金。

2、优秀青年骨干和优秀应届毕业生按不同标准申请配租房租金补贴,优秀青年骨干租金补贴为600元/月,优秀应届毕业生租金补贴为400元/月。

嘉定区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

(一)企业在嘉定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申请项目符合区域发展要求与产业政策导向,创新度和成熟度高,具有较强引导示范作用;

(三)申请企业已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界定了各方投入、知识产权以及合作成果的归属、利益分配等各方权利义务;

(四)申请企业对项目已有先期投入,有阶段性成果,并有与产学研资助资金相配套的跟进资金;

(五)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人才、设备、管理等保障条件,有严格的财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对资助资金的使用能进行及时评估与校正。

嘉定区专利示范企业认定

认定后即发放总额的70%,复评通过验收后发放总额的30%。
 
嘉定区推进企业改制上市扶持

1、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公司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公司过程中,涉及所需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未分配利润等转增为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待企业改制或变更完成后,按区镇财政实得部分以项目形式给予全额扶持。

3、企业上市后,直接融资额60%以上用于本区产业投资的,对企业突出贡献者进行奖励:

(1)投资额在1-5亿元的,每1亿元,奖励10万元,投资额超过5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20万元;

(2)上市公司再融资,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奖励20万元。

4、对实现“买壳”上市和原注册地不在我区的上市公司,将公司工商、税务关系迁至本区的企业,对企业突出贡献者奖励50万元。

5、对上市企业,予以政策聚焦,优先享受区内各类政策扶持。

嘉定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资助

专项资金用于孵化器培育引导,资助各类孵化公共服务。

嘉定区专利产业化项目认定

对被认定的专利产业化项目,给予资助。相关街镇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助。
 
嘉定区落实中央“千人计划”引进人才各项待遇

一、落实相关生活待遇

1、资金资助。引进人才可获得由中央财政给予的每人100万元的补助,同时获得由市财政、区财政及用人单位按照50%、25%、25%比例组合的每人100万元的补助。

2、住房保障。引进人才可在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配售房源中按市场价的60%购买最高200平方米建筑面积住房。引进人才通过其他渠道自选解决住房的,区财政给予50万元住房补贴。此外,在配售房优惠购买或住房补贴基础上,区财政均再给予引进人才每人50万元的安家补贴。

3、税收扶持。引进人才一次性取得的属于中央财政、市财政、区财政的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引进人才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税前扣除。3年内按工资性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全额用于创新创业奖励。

4、综合服务。

(1)设立专门机构。成立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一口受理”引进人才的各项服务,做到全程跟踪、贴身服务。积极为引进人才联系对接中央“千人计划”上海服务窗口,落实《上海市贯彻中央组织部等十三部门<关于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享受特定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中明确的各方面生活待遇。

(2)实行车牌补贴。引进人才回国后购置自用车辆的,区财政给予上海牌照费全额补贴。

(3)解决就学就医。引进人才的子女可按照本人意愿,选择本区公办或民办学校就读,区教育局优先为其协调办理入学手续。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和医疗保险保障待遇,在本区就医可享受优先服务待遇,区卫生局负责协调落实相关事宜。

(4)落实配偶安置。引进人才配偶愿意在嘉定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其工作,用人单位就业安置有困难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积极协助安排就业。暂时无法安排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二、提供相应工作条件

1、鼓励创业

(1)引进人才中的创业人才,在本区注册创办企业的,区财政给予每人100万元创业资金。

(2)引进人才创办的企业,在本区进行科研项目产业化过程中资金不足的,经评估论证,可给予2年期最高200万元的信用贷款担保或2年期最高500万元贷款额度以内的贷款贴息。

(3)引进人才创办的企业,由注册地街镇为其提供最高500平方米的经营办公场所,并全额补贴3年租金。

(4)企业3年内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全额用于企业研发经费补助。

(5)鼓励引进人才创办的企业积极使用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共享使用仪器费用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市级财政给予30%的补贴,对市级财政补贴的差额部分,区级财政给予50%的补贴;共享使用仪器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市级财政对超出5万元部分给予不高于15%的补贴,对市级财政补贴的差额部分,区级财政给予50%的补贴;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区级财政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为20万元。

(6)引进人才创办的企业,凡符合本区关于小巨人企业、现代服务业、总部经济、企业上市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所规定的条件的,均可享受现行政策扶持。

2、支持创新

(1)引进人才回国后担任主要负责人的国内研发项目,凡列入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的,区财政给予100万元配套资助。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发展导向、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审核后可提高配套资助额度。

(2)引进人才可申请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科学研究。有关部门简化手续,优先办理,必要时,以特别项目形式给予支持。

(3)凡符合各级科技创新方面扶持政策所规定的条件的,均可享受现行政策扶持。

三、扶持团队发展建设

1、给予引进人才中的创业人才每人100万元,创新人才每人50万元,用于吸引和安置团队成员。

2、引进人才团队成员的住房保障纳入本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体系,可按市场价的60%购买最高9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售房。

3、引进人才团队成员可采取协议工资制,不受本单位现有编制、工资总额和科研经费成本比例限制。

四、畅通联系沟通渠道

1、区委、区政府领导与引进人才结对,直接关心引进人才的诉求与遇到的困难,帮助协调解决各类问题。每年走访引进人才不少于2次。

2、建立探望慰问制度,引进人才本人、配偶及子女如遇重病住院、手术等,由区海外人才专项办代表区委、区政府进行探望慰问。

3、引进人才每年可享受一次本区提供的带家属体检及定点疗休养度假。

4、不定期举办有利于引进人才交流思想、沟通信息、建立友谊、陶冶情操的沙龙、联谊活动。

5、依托嘉定区知识分子联谊会、欧美同学会嘉定分会等组织,提高引进人才的参政议政能力,进一步发挥引进人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嘉定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

一、行业扶持

(一)金融服务业

 1、融资担保

 (1)鼓励区内融资担保公司支持区内文化信息、战略性新兴、科技创新、现代商贸、“三农”、区“千人计划”等中小微企业及项目发展,对担保费率低于1.5%的担保业务给予担保费50%的补贴。

(2)对年内为区内企业融资担保杠杆比例超过3倍的区内融资担保公司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

 2、小额贷款

 (1)鼓励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区内文化信息、战略性新兴、科技创新、现代商贸、“三农”、区“千人计划”等孵化企业发展,对贷款利率低于10%的贷款业务给予贷款利息50%的补贴。

 (2)对获得市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评估为优秀的小贷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股权投资

 (1)对经认定的实缴资本1亿元以上、发生投资额占实缴资本20%以上、已投资区内企业的股权投资企业予以扶持。实缴资本1亿至5亿(含5亿)的扶持100万元,5亿至10亿(含10亿)的扶持200万元,10亿以上的扶持300万元。

(2)对股权投资企业吸引被投企业落户嘉定的,视引进企业的地方贡献,每引进一家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同一家股权投资企业的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4、其它

 (1)鼓励相关企业开展商业保理等新型金融业务,对其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一定补贴。

(2)对新设立的注册资本2亿元及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视其地方贡献,最高给予一次性扶持200万元。

 (3)对新引进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业,视其地方贡献,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中介费50%的补贴。

 (5)鼓励银行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按照《上海市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给予风险补偿。对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成效显著的银行,授予“嘉定区金融服务企业示范单位”荣誉称号。

 (二)文化信息产业

 按《嘉定区促进文化信息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嘉府办发[2009]64号)及《嘉定区文化信息企业认定及扶持申报办法》(嘉府办发[2010]45号)执行。

 (三)总部经济

 按《嘉定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嘉府办发[2009]65号)及《嘉定区内资企业地区总部认定及扶持申报办法》(嘉府办发[2010]46号)执行。

 (四)旅游业

1、支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相关项目

 (1)对在我区投资建设并正式营业的五星级酒店,参照《2012年嘉定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2)对新建成、新引进的四星级酒店(国际知名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管理)和特色精品酒店(按国家五星级酒店标准要求),在正式运营并经认定后的当年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评为金叶级、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在获评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和10万元。

 2、支持提升城市形象的相关项目

 (1)支持旅游景区创建国家4A及以上级别景区(点)项目。在获得资质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4A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A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入境旅游、会展旅游等项目。对注册在我区并被评为5A、4A级的旅行社,视其地方贡献,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扶持。

(3)支持旅游品牌建设和旅游标准化建设项目。对评为市旅游名牌产品、市旅游服务标准示范单位等称号的,在获评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支持重大旅游活动项目

 (1)对区级品牌旅游节庆活动前三年进行补贴,第一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二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第三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街镇和有关企业举办的具有一定综合效应的节庆活动,经相关机构认定后给予第一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第二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第三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扶持。

 (2)对由社会企业在嘉定承办的与旅游业发展相关的国内外重大赛事、节庆活动,根据其活动的规模、社会经济效应和影响度,经区相关部门认定,给予国际级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国家级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

 (五)商贸服务业

 鼓励大型商业综合体、社区邻里中心等项目向现代服务业发展重点区域集聚。

 1、对经认定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在其开业当年度,根据其总投资及贡献度,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开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新建的社区邻里中心,经区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后,在其开业当年度,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开业补贴,一类社区邻里中心100万元,二类社区邻里中心80万元,三类社区邻里中心50万元。

 3、对新建、改建的新农村商业网点配送中心,在其运营当年度,经区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规模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开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继续推动新三年新农村商业网点建设项目,对新建的“惠民”农村商业网点给予单个门店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扶持。

 4、对获市级商业特色街、示范社区认定的商业街区,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对新创建的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的优质经营示范单位和新认定的三星级以上(含三星)标准化菜市场给予一定扶持。

6、鼓励在嘉定新城中心区、国际汽车城、大型居住社区、工业区等周边区域引进建设品牌化的经济连锁酒店、餐饮配送服务等商业商务及民生配套服务项目,经认定后,视其贡献,给予一定扶持。

 (六)其他

 1、对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新引进、新设立注册资本2000万以上的总集成总承包、供应链管理服务、电子商务与信息化服务、研发与设计服务、检验检测等行业企业,在其投入运营后,根据其地方贡献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获得市级(含)以上总集成总承包工程专项引导资金、电子商务“双推”平台、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给予相应配套扶持。

3、鼓励相关企业开展服务外包业务,对承接国内外服务外包业务并做出积极贡献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二、买房、租房补贴

 1、对上述重点行业的企业在区内园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开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租赁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前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30%开业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50万元。

 2、对上述重点行业的企业在区内楼宇购买自用办公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开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租赁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前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30%开业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20万元。

三、平台建设

(一)公共服务平台

1、对获市级(含)以上部门认定的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文化产业园、创意产业园等文信类园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各街镇、园区搭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融资平台、信息平台、人才平台、知识产权平台、技术交易平台等),对发挥突出作用的给予适当扶持。

 (二)招商平台

1、鼓励各街镇、各园区根据功能定位,利用区级平台进行招商引资、开展各类具有行业引领作用和较大影响力的推介活动。

 2、对当年度被认定的中小企业楼宇总部(试点),视在楼宇实际经营企业的数量和质量给予一定扶持,每平方米营业面积年出税额达3000元给予运营管理主体10万元扶持,每平方米营业面积年出税额达5000元给予运营管理主体30万元扶持。

3、鼓励国内外知名创业培育、创业指导、孵化平台等专业机构和组织在区内举办全国性的创业创新大赛,按嘉定区大孵化发展战略给予扶持。

嘉定区推进“小巨人计划”奖励

1、对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奖励100万元、市级奖励30万元、区级奖励15万元;对列入引进技术吸收与创新计划等产业升级项目的企业,奖励20万元。

2、对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含培育企业),市级奖励30万元、区级奖励10万元;对认定的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30万元;对认定的专利工作示范单位,市级奖励15万元,区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企业,奖励30万元;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市技术发明一等奖的企业,奖励20万元。

3、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获得国际注册商标的企业,奖励5万元。

4、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获得市质量金奖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获得市名牌产品(服务)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列入标准化示范项目的企业,国家级奖励30万元、市级奖励15万元。

5、对认定的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国家级奖励50万元、市级奖励30万元、区级奖励10万元。

6、对认定为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认定为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的企业,奖励15万元。

7、对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级奖励30万元,市级奖励15万元;对认定的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场、园),国家级奖励30万元,市级奖励15万元;对认定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国家级奖励30万元;对认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兵,国家级奖励30万元,市级奖励15万元。

8、对上市企业,按“嘉府办发[2011]2号”《嘉定区推进企业改制上市行动计划(2011-2015)》和“嘉府办发[2008]12号”《嘉定区推进企业改制上市扶持办法》精神执行;对场外挂牌企业,按“嘉府发[2012]53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开展股权托管交易的实施意见》精神执行。

9、对同一企业不同项目分别被几个职能部门立项或认定的,三个年度内(2011、2012、2013)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国家级150万元,市级80万元,区级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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