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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办理社会保险吗

作者:嘉定珺佳人才网更新日期:2013-11-10 01:10:17来源:原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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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概况:《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平等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用人单位相关社会保险免责条款,用人单位是否就可以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且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关减免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规定。因此即使是员工自愿达成的约定该条款依然为无效条款,公司不能以此约定而免除任何社会保险缴纳责任。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另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因此,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应注意的是: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要注意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否则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二、用人单位需明确为其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单位的强制性义务,除因不可抗力以外,无任何缓、免抗辩理由。
三、用人单位要重视因劳动者原因(如劳动者无法提供相关材料启动社保、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保等情况)而导致无法依法为其缴纳社保的情况,此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注意对劳动者发出书面提示,以作为用人单位已尽提示义务的证据,若忽视不管,将会造成用人单位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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