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珺佳人才网!手机版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政策法规 >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解读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解读

作者:殷佳更新日期:2017-05-15 16:24:19来源:原创作品

【字号: 】 本条信息浏览人次共有266【我要评论】 【我要打印】
文章概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我国劳动法过去没有提到过劳务派遣问题。 2008年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设专节规定了劳务派遣问题。
   劳务派遣到底是指什么呢?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用人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用人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简单地讲,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人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员的标准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劳务公司把人员名单送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进行选择并确定。然后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公司和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
    我国的劳务派遣起源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当时文化大革命刚结束,大批知识青年回城没有工作。当时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还没有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城市所有人员的工作都由政府同意分配,而单位招收工人必须有政府下发的用工指标。企业没有招工自主权,政府又没有能力一下安排大批回城知识青年就业。为了解决这些待业青年就业问题,各单位纷纷成立“劳动服务公司”(俗称三产),本单位职工家属中的待业青年被安排到本单位的劳动服务公司就业。劳动服务公司的工人不占企业的用工指标,不享受本企业正式职工的待遇。企业有活时就向劳动服务公司要求派劳力。当时的劳动服务公司主要是解决待业青年的安置问题,也解决了国营企业有活没有人干的问题。这是我国最早的劳务派遣。
   改革开放后,不仅城市下乡知识青年回了城,大批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也进城打工。城市里需要的许多行业,城市人不愿意干,而进城农民愿意干。比如:建筑工、送煤工、信报投递员、医院的护工、单位的保安等等。用人单位有这种劳务需求,贫困地区剩余劳动力有进城打工的愿望,于是在许多地区就出现了劳务派遣公司。他们专门征集本地剩余劳动力,有组织的向城市用人单位输送。城市用人单位需要劳动力时,也愿意从劳务派遣公司租人。
   随着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用人单位越来越感到用工成本太高,养职工不如租职工合算。越来越多的单位不愿意招工而愿意到劳务派遣公司租用临时的劳工。劳务派遣公司在大城市也越来越多了。现在,北京合法注册的劳务派遣公司达300多家。有的单位自己成立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单位用人部门派遣劳务(象上个世纪80年代的“劳动服务公司”),有的是个人成立的职介机构,专门召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用人企业派遣劳务赚取差价,也有不少劳务派遣公司是专门召募城市人员向国外派遣劳务的。
   劳务派遣是社会的需要,劳务派遣公司是现实存在的。过去由于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范,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很严重。
   如西北某省一批进京打工的建筑工人,他们手里拿着当地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如获至宝。在北京干了一年,拿不到分问工资或者受伤了没有人管。申请劳动仲裁,才知道他们手里的劳动合同是和当地劳务输出签订的,他们与北京的施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找到当地的劳动派遣公司,劳动派遣公司又称按照合同约定,他们只为劳动者联系工作,为劳动者联系工作的义务已经完成了,以后发生的事情与他们无关。
   又如,北京一家大型医院,自己开设了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医院后勤处处长任公司经理。医院各科室需要勤杂工、护工、消毒工,就向后勤处要人。这些人不仅不能享受医院职工的待遇,而且随时可以辞退。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市场,《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问题做出许多新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 将没有赔偿能力的皮条客排斥在劳务派遣单位之外。)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明确了劳务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而不是中介机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问题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没有工作期间也要支付最低工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和未到期辞退后有劳动派遣公司承担用人单位应付的经济补偿义务。)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是合同关系。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用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两笔费用,派遣单位只能得到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派遣单位必须全部发给劳动者。)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派遣工享受用工单位职工的各种待遇,不受歧视。)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派遣工要和本单位职工同工同酬。)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派遣工有权利参加工会。工会对派遣工的权利同等的维护。)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派遣工和普通职工一样有辞职的权利。用人单位辞退派遣工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辞退普通工人条件。)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固定的岗位不提倡租用派遣工。)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否定了单位内部“劳动服务公司”的合法性,制止了单位用工规避法律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同一单位职工不同待遇的现象。)

由法律的形式规范劳务派遣问题在我国是首次。其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地位平等。效果如何有待实践中检验。

嘉定人才网http://www.junjiajob.com 编辑发表原创文章,更多相关信息请登录珺佳人才网http://www.junjiajob.com,并关注微信号:junjiaceo

企业劳务派遣服务热线:021-69992146  17717672557联系人:殷先生 王小姐

企业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热线:021-59160879  17721083698  联系人:殷先生 王小姐

上海珺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2004年注册资金人民币200万,服务范围:职业中介,人才中介,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劳务派遣服务,家政服务,企业生产线工段外包服务等。


本文关键词: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 派遣工 普通职工 

珺佳人才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如本网所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或版权拥有机构致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妥当。如有侵犯您的名誉权或其他权利,亦请及时通知本网。本网在审慎确认后,将即刻予以删除。

3、本网原创文章未经本网允许,私自转载者本网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请注明来源 珺佳人才网 http://www.junjiajob.com

编辑:admin 【关闭窗口】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珺佳人才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验证码 匿名发表(无需登录)

站内搜索

手机扫二维码资讯频道

珺佳人才网资讯频道

手机扫二维码即可获知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