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更新日期:2012-06-11 00:39:55来源: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答:根据本市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从2012年4月1日起,对本市2011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一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按如下标准进行调整: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致残一级的,增加390元/月,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3900元/月;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20元/月,调整后为217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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