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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地区个培训机构必须加强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

作者:嘉定珺佳人才网更新日期:2012-08-19 15:46:57来源:原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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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概况:完善培训补贴政策,规范使用补贴资金 。
鼓励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积极参与

  

  《通知》明确要求,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对企业职工开展技能类社会通用工种、企业特有工种、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以及高技能人才继续培训项目;同时,积极为其产业链相配套的上下游或同行业中小企业的技能劳动者开放培训资源,提供技能培训服务,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通知》对开展其他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提出了以下明确要求:

  

  (一)鼓励企业组织开展技能类定向培训

  

  本市企业对拟招用的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外来农民工,在上岗前开展技能类定向培训并在培训后实现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可自行组织实施培训,培训补贴经费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包括有招工需求的多家企业)也可委托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实施定向培训,培训补贴经费直接拨付给培训机构。

  

  (二)鼓励企业实施高师带徒培训 

  

  鼓励本市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展高师带徒培训工作,高师带徒的培养范围为符合本市产业发展、企业急需的本市当年度鉴定公告内的技能类社会通用工种、经审核认定的企业特有工种或在沪可实施鉴定的行业特有工种。通过高师带徒培养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徒弟实现技能提升达到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可按规定予以培训费补贴。培训补贴经费直接拨付给实施企业。

  

  (三)鼓励企业开展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和赛前培训 

  

  鼓励本市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活动,带动企业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企业职工参加国家级、市级或区县、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组织的技能竞赛和赛前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竞赛奖励政策和赛前培训费补贴。

  

  (四)鼓励企业职工个人自主参加社会化职业培训

  

  企业职工个人自主参加当年度补贴培训目录内的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培训后经鉴定合格的,可按规定予以相应的培训费补贴。培训补贴经费直接拨付给学员本人。

  《通知》要求加强相关保障措施并积极推进落实

  

  (一)整合职业培训资源,创新职业培训模式

  

  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院校的基础作用和社会培训机构的补充作用。鼓励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创新职业培训模式,通过岗位培训、脱产培训、高师带徒、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快提升企业职工的技能水平。

  

  (二)加强培训项目开发提升,完善职业技能评价制度

  

  适应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需求,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强本市职业培训项目开发提升工作。完善本市职业技能评价制度,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化的职业技能鉴定,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实施考核鉴定;实施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和高技能培养基地培训的,实行考核鉴定、考评结合、业绩评审相结合的多元评价模式。积极探索职业资格证书模块化的试点工作,在部分职业中实行职业技能标准模块化,模块技能可以单独培训、考核,相应的模块组合可以换取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完善培训补贴政策,规范使用补贴资金

  

  本市企业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项目、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项目、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培训项目、高师带徒培训项目、技能竞赛赛前培训项目、技能类定向培训项目,按核定的相应培训费补贴标准予以补贴;企业职工个人自主参加社会化培训,按规定补贴标准的予以50%培训费补贴。企业职工参加职业培训,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费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参加定向培训、创业能力培训除外)。

  八、鼓励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积极参与    《通知》明确要求,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对企业职工开展技能类社会通用工种、企业特有工种、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以及高技能人才继续培训项目;同时,积极为其产业链相配套的上下游或同行业中小企业的技能劳动者开放培训资源,提供技能培训服务,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九、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通知》对开展其他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提出了以下明确要求:    (一)鼓励企业组织开展技能类定向培训     本市企业对拟招用的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外来农民工,在上岗前开展技能类定向培训并在培训后实现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可自行组织实施培训,培训补贴经费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包括有招工需求的多家企业)也可委托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实施定向培训,培训补贴经费直接拨付给培训机构。    (二)鼓励企业实施高师带徒培训     鼓励本市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展高师带徒培训工作,高师带徒的培养范围为符合本市产业发展、企业急需的本市当年度鉴定公告内的技能类社会通用工种、经审核认定的企业特有工种或在沪可实施鉴定的行业特有工种。通过高师带徒培养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徒弟实现技能提升达到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可按规定予以培训费补贴。培训补贴经费直接拨付给实施企业。    (三)鼓励企业开展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和赛前培训     鼓励本市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活动,带动企业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企业职工参加国家级、市级或区县、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组织的技能竞赛和赛前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竞赛奖励政策和赛前培训费补贴。    (四)鼓励企业职工个人自主参加社会化职业培训    企业职工个人自主参加当年度补贴培训目录内的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培训后经鉴定合格的,可按规定予以相应的培训费补贴。培训补贴经费直接拨付给学员本人。    十、《通知》要求加强相关保障措施并积极推进落实    (一)整合职业培训资源,创新职业培训模式     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院校的基础作用和社会培训机构的补充作用。鼓励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创新职业培训模式,通过岗位培训、脱产培训、高师带徒、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快提升企业职工的技能水平。    (二)加强培训项目开发提升,完善职业技能评价制度    适应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需求,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强本市职业培训项目开发提升工作。完善本市职业技能评价制度,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化的职业技能鉴定,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实施考核鉴定;实施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和高技能培养基地培训的,实行考核鉴定、考评结合、业绩评审相结合的多元评价模式。积极探索职业资格证书模块化的试点工作,在部分职业中实行职业技能标准模块化,模块技能可以单独培训、考核,相应的模块组合可以换取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完善培训补贴政策,规范使用补贴资金     本市企业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项目、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项目、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培训项目、高师带徒培训项目、技能竞赛赛前培训项目、技能类定向培训项目,按核定的相应培训费补贴标准予以补贴;企业职工个人自主参加社会化培训,按规定补贴标准的予以50%培训费补贴。企业职工参加职业培训,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费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参加定向培训、创业能力培训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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